用电须知
作者 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4401 更新时间: 2007年10月12日
1、客户需要新装用电,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部门办理用电申请手续。供电企业受理后,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用户、确定供电方案,通知用户交清有关费用后,供电企业给于装表送电。
2、客户需要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、暂停用电、迁移用电地址、更改户名或过户、改变用电性质、终止用电、暂拆用电、暂换用电、移表分户、并户、改压、移杆线等变更用电事宜,须 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部门办理变更用电手续。客户不得自行变更用电,避免扰乱正常的供电秩序。
3、用电计量装置由客户负责保护。对私自迁移、更动用电计量装置者,供电企业将按违章用电处理;对损坏或丢失用电计量装置者,供电企业将按实际损失费用向损坏或丢失者索赔;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,属 违法犯罪行为,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4、客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量电能表不准时,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,交付验表费后,供电企业应在七天内检验,并将检验结果通知客户。计量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,验表费由客户负担;如 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,除退还验表费外,按有关规定退补电量。客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,可在15天内向上级计量机构申请检定。客户在申请验表期间,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,验表结果确定后,再行退补电量。
5、客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,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。客户逾期未交清电费,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,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。其 中居民客户每日电费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;其他客户为:当年欠费部分,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;跨年度欠费部分,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;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,总 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。经催交仍未交纳电费的,供电企业将按规定的程序予以中止供电。
6、客户不得私自转供电,不得私自改变用电性质,也不得私自引入其它电源,否则,供电企业按违章用电处理,由此发生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器火灾等事故均由客户承担法律责任。
7、电力是商品,严禁窃电行为。供电企业对窃电客户除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外,按规定追补电费,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,拒绝接受处理的,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;情节严重,违 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供电企业对检举、查获窃电人员将给予奖励。
8、在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,供电企业应向客户连续供电。发生事故时,客户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,供电企业应尽速到达现场抢修,尽快恢复供电。
9、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/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,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,引起客户家用电器损坏时,按《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方法》办理。
10、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客户处进行工作时,应出示有关证件,客户应予以配合,提供方便。客户对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的违纪、违章行为,有权向供电企业投诉。